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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银行卡被盗刷254万 她做了这事银行被判全赔

2017-02-25 18:249160中国产业带央视网
 去年10月11日,有媒体发布了这样一条报道盗刷团伙派人卧底饭店当服务员,从一位南京市民银行卡上盗刷254万。
 
记者获悉,该市民起诉发卡银行,以银行未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发卡行赔偿损失254万余元。日前,南京秦淮法院一审支持了该市民的诉请,判决银行全额赔偿254万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此案从一个侧面证明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银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与过失,银行应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现象,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的升级改造。
 
  1深更半夜银行卡遭盗刷250余万
 
  2016年8月26日0:19至0:22,南京市民季女士陆续收到某银行发送的短信4条,告知其银行借记卡账户发生消费四次,每次消费金额分别为99万元、99.99万元、49.999万元、5.4万元,合计2543890元。
 
  为确定这些短信的真伪,季女士赶紧查询了自己的银行卡余额,发现这些交易确实发生过了,自己卡里200多万的巨额现金,只剩下800余元。万分焦急的季女士立即致电银行进行交涉,并报了警。
 
  此时,睡意全无的季女士认为应当在第一时间当面将此事向警察讲清楚,并匆忙赶往大光路派出所。为保险起见,在去派出所的路上,季女士还从路边一银行取款机取了100元钱,以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这张卡始终在我本人手上,而且案发时我在家睡觉,根本不可能进行这四笔交易消费。”季女士告诉民警。
 
 
 
  为帮受害人挽回损失,南京警方立即联系银行进行紧急止付,并追踪资金去向。但因案发时是凌晨,银行不上班,给紧急止付带来巨大困难。很明显,狡猾的嫌疑人是刻意规避警方追查。进一步调查发现,嫌疑人通过两台POS机对银行卡进行盗刷,一台在山东青岛,一台在江苏徐州,且两台 POS 机分属两家不同的银行。钱款在进入和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后,短时间内又被转入多张银行卡内,此后被人在广州通过ATM机取现。
 
  通过对两地POS机的调查,民警抓获两名嫌疑人,两人开办虚假商铺,办理POS机后卖给盗刷团伙,只从中获取数千元。通过对季女士被盗刷银行卡近几个月流水的梳理,民警发现,其中有一笔是在新街口某餐厅消费的。
 
  民警排查得知,季女士消费后,餐厅有两名女收银员突然消失,连工钱都没要。经查,这两名女子都是广东电白籍。联想到此前玄武警方曾抓获在餐厅应聘收银员、伺机窃取消费者银行卡信息的广东电白籍人员,警方基本确定,季女士的银行卡信息泄露,也是通过这一途径。
 
 
  3骗子卧底当收银员盗取银行卡信息
 
  经过对两名离职女收银员 的追踪,警方发现,两人到了广州,和被盗刷款项的取款地重合 。 至此,案情取得重大突破。赶赴广州的专案组民警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摸清了犯罪团伙盗刷季女士银行卡的疯狂一夜。
 
  当晚,团伙头目许某某开了两个房间,每个房间3个人,一人负责刷卡,一人负责转账,另一人则负责监督。同时,在宾馆大堂,还安排人望风。在宾馆外,则是一个约8人的取款团伙。他们奔走在广州大街小巷的ATM自助机上,将分散到各个银行卡上的钱取出。
 
  据查,广东电白人许某某指挥许某、王某,也就是上文提到的两名不辞而别的女子,外出应聘收银员,在顾客刷卡时趁机窃取银行卡信息,他则负责根据窃取来的信息制作复制卡。广州人梁某、河南人王某某则是中介,帮许某某购买POS 机并招募取款人,另还有许某某的多名马仔。很快,警方从广州、茂名、上海、长春、长沙等地,将许某某等12名主要嫌疑人抓获。落网后,许某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4受害人状告银行索赔全部损失
 
  就在警方紧张抓捕嫌疑人的同时,季女士也将借记卡的发卡行告到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季女士认为,自己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54389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季女士告银行到底有没有道理?毕竟在饭店刷卡消费的是季女士本人,和银行似乎没有直接关系。
 
  对此,银行在法庭上辩称,卡片信息及密码是从季女士处泄露的,其账户被盗并非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或ATM机等风险防范范围之内,不应无限放大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完全忽视季女士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的卡片信息及密码的保护义务;无论银行的系统及技术手段有多完善,都无法避免因季女士自己将卡片交由别人而导致的卡片信息泄露,且案涉卡片是凭密码消费,密码只有季女士知晓,也是卡片的最后一道保护措施,但季女士对密码疏于保护,可见季女士本身有重大过错。此案是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行处理。
 
 
  5 法院为何判银行赔250余万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应确保储户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卡内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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