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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些关于NCC认证的简单介绍,欢迎观阅!
针对您产品的详情认证信息,请联系我。
审验申请的提出
向本验证中心提出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相关之申请者,申请人可以邮寄,快递或亲自送件至本验证中心等方式为之。
审验申请
1.申请人请填具供贩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认证申请书或供贩卖电信终端设备审验申请书,连同低功率射频电机技术规范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及认证办法所规定之资料向本验证中心提出审验申请。
2.若申请人为国外制造商,请另填具委任书(可依申请人自订之格式为之),委托于国内有住所之代理人依审验申请之规定向本验证中心提出审验申请。
3.不同厂牌或型号之电信终端设备及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应分别申请审验。
4.申请审验之器材,若其厂牌名称如与申请者或制造商之名称不同时,申请者应提出使用该厂牌名称之授权书。
型式认证证明补/换发申请
向本验证中心申请之型式认证证明遗失或毁损者,申请人请填具低功率射频电机 / 电信终端设备审验认证补、换发申请书,并检附自行宣告保证书(格式自订),向本验证中心提出补/换发申请。
系列产品的申请
申请系列产品者,申请者须另备该产品与原审验合格型号产品间之差异性说明文件及原审验合格产品之型式认证证明复印件。应注意下列事项:
1.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系列产品指:仅变更原审验合格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之天线、外观、附属非射频功能、电源之供应方式或厂牌型号者,而其输出功率、调变技术、工作频率、频道数目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射频性能未改变者。
2.电信终端设备之系列产品指:指不改变审验合格之电信终端设备之输出功率、调变技术、工作频率、频道数目及主要组件之电路板布线等技术规格、设频性能,且其通信接口、电磁兼容及电气安全之基本设计、性能、实体形状及材质相同之其它产品。
3.系列申请收费减半,且须由原申请者提出。
申请表填写说明
申请人:商号或团体/公司之代表人
申请人若为公司,请填代表人姓名。
性质: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择一勾选
供贩卖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可由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申请审验,请依申请人之性质自行勾选。
(国内)制造商:A国内公司制造,A国内公司申请。
(国外)制造商:B国外公司制造,B国外公司申请。
进口商:B国外公司制造,C国内公司进口,C国内公司申请。
经销商:B国外公司制造,C国内公司进口,D国内公司申请;或A国内公司制造,E国内公司申请。
备注:申请者性质应与公司证明文件、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相符。
连络人: 负责该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申请案之连络人,可为代申请之受委任人员。
电话: 于必要时可寻得该连络人之连络方式,亦可一并填写传真及E-mail,以方便数据之传送。
器材名称: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或电信终端设备的名称。
厂牌: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的厂牌。
型号: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的型号。
制造厂商及国家: 该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的制造厂商名称(公司全名)及生产国家(产地)。
申请审验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电信终端设备应以具有明确厂牌、型号之"单一"器材提出,同一系列产品者,得同时提出申请
相关证件要求
相关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应包括正反、两面,均书明与正本相符并加盖申请人及代表人印章,必要时,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或本验证中心得要求检视正本。
国内厂商:
申请人应检附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